东莞在线咨询婚姻挽救,东莞在线咨询家庭矛盾解决?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二、发生家庭暴力应如何处理?

首先,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或报警。公安机关将按照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具体如下: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诚,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其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

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

(一)、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二)、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三)、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五)、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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